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目前已取消这一限制,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大多数证券公司还是采用130%这一比例。
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时,客户可以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
证券交易所对提取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