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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当客户提供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达到平仓线且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追加担保物时,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或者达到合同中客户和证券公司双方所约定的其他条件时,证券公司对客户担保物予以处置的行为。
了解更多 >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自行了结部分负债,使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之上。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投资者担保物,不足部分还可以向投资者追索。
了解更多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目前已取消这一限制,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大多数证券公司还是采用130%这一比例。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时,客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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